参保人可变更指定门诊就医点

  从2008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可办理明年度的指定门诊就医点变更手续。参保人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变更指定门诊就医点的,须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到接收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接收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其指定门诊就医点可变更为接收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参保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只可办理一次变更,若因居住地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再次办理的,须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具体可参照下列参保人跨镇(街)范围变更指定门诊就医点的手续办理。

  参保人居住地与指定门诊就医点所在地不在同一镇(街),需将指定门诊就医点变更至居住地的,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经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意并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其门诊就医点可变更为居住地的指定门诊就医点。参保人指定门诊就医点变更后,从次月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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