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829号)精神,现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市药品目录)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作以下调整:
一、市药品目录中61号依替米星“仅限工伤”栏,现调整为“限三级医院使用”。
二、市药品目录中284号混合微量元素,包括多种微量元素注射剂。
三、市药品目录中371号降钙素,包括鲑鱼降钙素。
四、市药品目录中566号复方天麻蜜环菌,现修订为复方天麻蜜环糖肽。
五、市药品目录中293号复方氨基酸(18F),现修订为复方氨基酸(18AA-Ⅲ)
六、市药品目录中293号复方氨基酸、298号脂肪乳、934号葡萄糖,由于采用“三腔袋”方式装入以上三种药品,定名脂肪乳氨基酸葡萄糖注射液,为方便使用,将降脂肪乳氨基酸葡萄糖注射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不受此限制。
七、市药品目录中成药88号莲花清瘟胶囊的“莲”字,勘误为“连”。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О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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