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社保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社会保障一体化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欧洲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和实现劳动力跨国自由流动的重要条件,而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欧盟国家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财务可持续性等问题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欧盟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模式

  欧洲各国现存的社会保障制度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国家对社会保障内容的理解也有差异。回顾历史,欧洲各国在不同的理念指导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相互影响借鉴,逐渐发展融合,形成了两大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

  一是由英国首创的“福利国家模式”以及由此派生出的以瑞典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强调提供完整的社会保障措施,大量社会保障经费在国家财政一般预算中予以安排(往往占社保基金总收入的40%以上)。相对而言,英国“福利国家模式”,更加强调发挥私人积极性,社会保障措施全面但保障水平较低,而派生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保障水平相当高。

  二是在德国形成的“社会保险模式”。在理论上奉行德国历史学派和社会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主张“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互助互帮原则,保障社会上多数人不陷入贫困,有效维持经济发展的微观动力、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交纳,国家财政投入较少(占社保基金总收入的20%左右)而主要给予政策性扶助。

  养老制度的三种类型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养老保障制度始终是欧盟各成员国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重点关照的对象,养老制度整合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欧盟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的成败。尽管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千差万别,我们仍可依照福利或市场取向的维度权重将他们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福利型”,包括瑞典、英国、挪威、丹麦等国。其共同特点是福利取向,实行普遍的保障制度。全体居民和公民以及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的侨民,不论其有无收入和是否就业,均可享受特定的现金补助和免费服务。国家提供的福利涉及生育、疾病、工伤、失业、残疾等,还包括家属津贴及住房方面的福利,人们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从福利制度中受益。政府在福利制度中发挥主体作用,在经费的来源上,强调国家的责任。在组织意义上,福利制度完全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雇员运作,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起的作用不大。

  二是“西欧大陆型”,西欧国家及部分中欧国家均属此种类型。其共同特点是:收入关联社会保险占中心地位,福利取向较弱。这种类型特点有三:保险费来源以雇员和雇主为主,国家财政辅助;把市场配置资源放在第一位,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再次分配则通过对高收入者课以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不直接操作保障事务。

  三是中东欧“国家保障型”。其特点是强调国家必须根据本国财力实行带有强制性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不再负担职工的住房、医药等费用,只负担检查和住院治疗费;企业向国家上交一定股份或资金,作为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因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有限,保障项目、保障范围也受到相应制约。

  养老金体系的财务安排

  欧盟国家的养老制度在养老金体系的财务安排方面有共同之处。

  首先,在筹资模式上,欧盟各国的养老金体系普遍采用了“现收现付制度”。现收现付制侧重维持养老保障基金的横向平衡,对当年(或近年)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量加以精算,再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将总金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分摊到参与养老保险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头上。这种筹资方式的特点在于实现了代际之间的收入转移,基金能够实现收支平衡,运作成本小,抗通货膨胀能力强,但受人口结构影响较大。

  第二,在给付水平的计算方面,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给付确定制度”,即以服务年限和职业生涯中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准,按照某种既定方式计算个人退休后每年可获得的养老金数额。退休后,参保人每年可从养老基金中领取固定数额的养老金直至身故。这种制度下养老保障水平比较稳定,但却能诱导人们偏向提前退休。

  可持续性发展面临挑战

  欧盟各成员国现有养老金体系财务安排的设计始于二战之后。60多年来,欧洲的经济环境和人口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现收现付”和“给付确定”的养老金体系财务安排愈发显得力不从心,从而使欧盟国家养老基金面临着入不敷出的“财务可持续性挑战”。

  如果说,欧盟国家现有养老金体系的财务安排是引发财务可持续性挑战的制度内生原因,则其外部原因乃是欧盟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一方面,欧盟国家人口出生率持续走低。这一问题的后果是青壮年就业人数相对不足,代际间转移支付负担沉重。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欧盟国家人口的期望寿命较二战后大大提高,而各国法定退休年龄的提高受到社会习惯限制,导致需要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加大。

  为了应对日益凸显的财务支付挑战,欧盟各国相继出台了补救措施,但手段不外乎提高社会保障税的收缴比例,提高法定退休年龄,降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即降低养老保障水平。一方面,这些修补都属于在原有财务安排框架下,对“参数”的“微调”,不能从根本上应对老龄化、高龄化给养老基金带来的支付危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经济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力促养老保障制度改革

  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差异较大的养老保障预算基金体系成为统一货币及财政体系核算的重要障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与此同时,欧洲各国在诸如移民福利、地区开发以及医疗保健等社会政策方面的合作也日渐加强。

  1992年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实行统一货币的前提条件是各国控制财政赤字,各国的债务不得超过GDP的60%,因此,众多欧盟成员国试图通过削减养老保障支出,维持财政平衡。欧盟委员会也着力于督促各国进行养老保障改革,并在养老保障改革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实践:

  一是引入灵活退休制度。有研究指出,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欧盟国家通过减少老龄工人的经济活动参与率来降低失业率的政策至多是短期政策,不仅不能提高年轻人的就业率,相反还会增加养老金支出的负担。基于这个判断,欧盟转而开始鼓励推迟退休年龄,实行灵活的退休制度,并制定了2010年老龄工人就业率目标。在具体实践层面,奥地利早在1993年就引入了“部分养老金”计划,55岁到60岁的女性和60岁到65岁的男性可以减少一半的工作时间,同时获得50%的养老金。德国的退休年龄将在2012年前逐步提高到65岁,并且引入“部分退休选择权”,鼓励退休者参加半日制等部分时间工作。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对退休年龄的硬性规定,鼓励有能力的高龄劳动者参与就业,从而降低了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类似制度的还有比利时、法国、荷兰等国家。

  二是构建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为了缓解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促进私人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世界银行倡导在公共养老金计划之外建立强制、私人管理和基金积累的第二支柱,并鼓励构建多支柱。据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近1/3的欧盟国家实现了部分养老保障私营化。在丹麦、爱尔兰、荷兰等国家,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被强制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只提供最低退休生活保障。英国、德国、西班牙等国也形成了基本保险加补充保险的两支柱体制。

  三是名义账户的引入。名义账户是指在名义上建立缴费确定的完全积累个人账户,而在融资方面仍然使用现收现付制度。这种制度具有给付确定制度的特点,又融合了缴费确定的优势,是一种完全积累制与现收现付制的混合体。引入名义账户后,养老保险参保者可以拥有一个带息的缴费账户,但账户的余额始终是名义上的。当参保者退休时,将名义账户的余额年金化,退休者得到相应养老金。在支付水平上对完全积累制的“模仿”,解决了养老基金的财务可持续性危机,在融资上采用现收现付制,又避免了向完全积累制转型所需要的巨大成本。从业者跨国转换工作时,原工作国家可以将其个人养老金名义账户中的余额支付给就业目标国家,个人福利不受影响,对两个国家来说也是公平的,从而很好地实现了养老金的“跨国携带”。这种名义账户制度,从1995年起被瑞典等国采用,取得了初步的成功,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欧盟委员会开展了对名义账户制度的研究工作,并将其作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理想模式推荐给各个成员国。

  四是预筹基金。面对日益严峻的财务状况,在欧盟各国积极推进养老金改革的同时,养老基金的运行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为了增强各国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欧盟委员会在2002年对欧盟国际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评估之后,向其成员国和候选成员国推荐建立“预筹基金”。所谓预筹基金,就是在“以支定收”的基础上,再多收缴一部分费用,从而形成一个用于投资的基金,以便应对潜在的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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