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东莞本市户籍参保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指南

  一、什么情况下可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二、如何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非本市户籍失业者,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若不能直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最后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

  三、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怎样计算?

  非本市户籍的失业者,领取标准以2003年7月为界,之前的,每缴满一年,计发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之后的,计发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计费年限合并计算。

  案例:张先生,非本市户籍,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参加了失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995元。2009年7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那么张先生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318.40元,根据张先生的缴费情况具体计算如表:

缴费时间
缴费工资(元)
实际缴费月数
待遇(元)
2007.07-2008.06
960
12
995×16%×2(年)=318.40
2008.07-2009.06
1030
12
合计
24
月平均缴费工资(元)
(960×12+1030×12)÷24(月)=995

  案例:李先生,非本市户籍,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参加了失业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339.25元。2006年7月,李先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时,可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950.87元,根据李先生的缴费情况具体计算如下表:

  根据李先生的缴费情况计提计算如下表:

缴费时间
缴费工资(元)
实际缴费月数
待遇(元)
待遇总额(元)
2002.07-2003.06
665
12
1339.25×1(年)×23%=308.03
950.87
2003.07-2004.06
702
12

1339.25×3(年)×16%=642.84

2004.07-2005.06
1880
12
2005.07-2006.06
2110
12
合计
48
月平均缴费工资(元)
(665×12+702×12+1880×12+2110×12)÷48(月)=13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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