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规定,鉴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11年2月1日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1〕7号),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从2011年3月起,将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失业保险金从736元/人月调整为880元/人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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