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保缴费年限政策调整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调整的具体操作办法

为便于落实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政策调整工作,根据《关于东莞市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1]4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个人费率2%不需缴费,也不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下同)。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1.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5%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以缴费基数的4.3%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用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选择一次性缴费退休人员。
(一)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本人上月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已退休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的,按上月单位在职人员平均缴费工资确定;上述人员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2.缴费率
(1)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别按6.5%和1%确定。
(2)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社区门诊:分别按2%和1%(其中0.5%为个人缴费)确定。
(二)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划拨医疗个人账户标准
实行按月划拨,标准以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4.5%确定。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撤销的,按划拨当年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划拨当年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划拨。上述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直至终老。
三、缴费年限计算办法
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累计计算,包括大病统筹(1992年在市属企业实施)、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缴费年限除参加该险种年限外,还包括之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上述人员缴费至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不需继续缴费,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收差额
对于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需补收2011年7月的缴费率差额(按原缴费基数的2%补收),全部划入统筹,并于2011年8月征收。
五、除上述调整外,原已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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