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1)
附件一:
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
一、《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乙类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形成,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设定“乙类目录”的自付比例,先由个人自付部份费用,余额再按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支付。
二、临床治疗首选甲类及国家基本药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其他药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有若干选择时,应按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优先选择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药品,对于每种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同时应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特定门诊和职业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量,社区门诊静脉用药不超过一日量,住院病人的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三、各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遏制滥用药物、过度用药等行为,违背上述原则的,所涉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四、《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不含医院制剂。经省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在报物价部门定价并经我市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方可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药品目录》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依据及标准。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自行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做好《药品目录》与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范围的过渡衔接。
凡 例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构成
《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三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确定,《药品目录》规定范围以外的西药及中成药,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确定,《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中药饮片,均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名称与剂型
(一)除在“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不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名称,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中药饮片采用国家药典名称。
(二)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6)号、第418号和第1232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三)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三、《药品目录》中特殊符号的含义
(一)“编号”栏:
1.★: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2. ▲:标注“▲”的药品,属社会保险社区卫生服务门诊用药范围,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二)“自付比例”栏
《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为0,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设定。
1.“自付比例”栏未标注任何符号的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0。
2.*:标有“*”的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10%。
3.**:标有“**”的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30%。
4.***:标有“***”的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50%。
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均为0。
(三)“支付”栏
“支付”栏标识药品的限定支付险种范围。
1.未标注任何符号的药品,同时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各险种支付范围。
2.■:标有“■”的药品,仅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3.●:标有“●”的药品,仅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4.○:标有“○”的药品,仅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四)“备注”栏
1.△:标注“△”的药品,指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标注“◇”的药品,其药品名称为某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9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69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21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23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咖黄烷胺片 |
46 |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
2 |
氨酚美伪滴剂 |
47 |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
3 |
氨酚美伪麻片 |
48 |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
4 |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
49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
5 |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
50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6 |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
51 |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
7 |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
52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8 |
氨酚伪麻胶囊 |
53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9 |
氨酚伪麻咀嚼片 |
54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10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55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1 |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
56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2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57 |
咖酚伪麻片 |
13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58 |
科达琳 |
14 |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
59 |
柳酚咖敏片 |
15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60 |
美尔伪麻溶液 |
16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61 |
美酚伪麻片 |
17 |
氨酚伪麻片 |
62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18 |
氨金黄敏颗粒 |
63 |
美扑伪麻口服液 |
19 |
氨咖黄敏胶囊 |
64 |
美扑伪麻片 |
20 |
氨咖黄敏片 |
65 |
美息伪麻片 |
21 |
氨咖麻敏胶囊 |
66 |
美愈伪麻胶囊 |
22 |
氨咖愈敏溶液 |
67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23 |
贝敏伪麻片 |
68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24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69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25 |
布洛伪麻胶囊 |
70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26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71 |
扑尔伪麻片 |
27 |
布洛伪麻片 |
72 |
双分伪麻胶囊 |
28 |
酚咖麻敏胶囊 |
73 |
双分伪麻片 |
29 |
酚咖片 |
74 |
双扑口服液 |
30 |
酚麻美敏胶囊 |
75 |
双扑伪麻分散片 |
31 |
酚麻美敏片 |
76 |
双扑伪麻胶囊 |
32 |
酚麻美软胶囊 |
77 |
双扑伪麻颗粒 |
33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78 |
双扑伪麻片 |
34 |
酚明伪麻片 |
79 |
伪麻那敏胶囊 |
35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80 |
伪麻那敏片 |
36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81 |
锌布片 |
37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82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38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83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39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
84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40 |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
85 |
愈酚维林片 |
41 |
复方氨酚烷胺片 |
86 |
愈酚伪麻颗粒 |
42 |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
87 |
愈酚伪麻片 |
43 |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
88 |
愈美胶囊 |
44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89 |
愈美颗粒剂 |
45 |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
90 |
愈美片 |
(5)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82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83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84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85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35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40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45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
20 |
复合乳酸菌胶囊 |
2 |
复方颠茄铋镁片 |
21 |
盖胃平片 |
3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
22 |
海藻酸铝镁颗粒 |
4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
23 |
硫糖铝小檗碱片 |
5 |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
24 |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
6 |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
25 |
龙胆碳酸氢钠散 |
7 |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
26 |
铝镁颠茄片 |
8 |
复方芦荟维U片 |
27 |
铝镁混悬液 |
9 |
复方木香铝镁片 |
28 |
铝镁加混悬液 |
10 |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
29 |
神黄钠铝胶囊 |
11 |
复方尿囊素片 |
30 |
鼠李铋镁片 |
12 |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
31 |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
13 |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
32 |
维U颠茄铝胶囊 |
14 |
复方维生素U胶囊 |
33 |
维U颠茄铝胶囊Ⅱ |
15 |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
34 |
维U颠茄铝镁胶囊 |
16 |
复方消化酶胶囊 |
35 |
维U颠茄铝镁片 |
17 |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
36 |
维U颠茄铝镁片Ⅱ |
18 |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
37 |
复方谷氨酰胺肠溶胶囊 |
19 |
复方胰酶散 |
|
(13)西药部分第1258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46)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软胶囊、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6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96)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501)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502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502)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84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68)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脂必泰片、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77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情况下参保人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2.“备注”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3.“备注”栏标有“限XXX和工伤保险”的,是指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XXX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二)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使用时,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使用时,社会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国家发改委、林业局同意使用天然麝香的品种除外),“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六、《药品目录》的索引说明
《药品目录》的索引分为西药中文药品笔画索引、西药英文药名索引、中成药中文药名笔画索引三部分,每部分由药品名称、剂型和药品目录正文页码组成。中文药名笔画索引是按照药品的中文药名的首字笔画数,从小到大排序;英文药名索引是按照西药的英文名的字母,从A到Z排序。
查询某药品资料时,应根据药品名称(即西药的通用名或中成药的正式名)选择合适的索引查找相对应的药品及剂型,并获得其所在《药品目录》的页码,再根据页码,翻阅正文,获得此药品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