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发放待遇(含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和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进行伤残津贴调整。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东莞市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计发,每人每月定额调整低于83元的,按83元计发。

  2.定比调整。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7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600元;此前已享受过对具有高级职称工残退休科技人员伤残津贴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专项津贴并按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2.对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工残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600元,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3.军转干部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我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在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1-4级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即调整后金额为=调整前每月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前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由于2012年上半年定期待遇发放工作已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案核发定期待遇或需补发定期待遇差额的,将统一在2012年7月核发。执行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工伤保险科联系。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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