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通知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东民字〔2014〕211号)的规定,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低保标准从51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结合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对部分申请条件也作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20元以下(含1020元)”调整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以下(含1220元)”,“家庭人均资产在61200元以下(含6120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资产在73200元以下(含73200元)”,其它申请条件维持不变。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中“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30元以下(含1530元)”调整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30元以下(含1830元)”,“家庭人均资产在122400元以下(含12240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资产在146400元以下(含146400元)”,其它申请条件维持不变。

  (三)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申请条件中“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40元以下(含2040元)”调整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440元以下(含2440元)”,“家庭人均资产在122400元以下(含122400元)”调整为“家庭人均资产在146400元以下(含146400元)”,其它申请条件维持不变。

  二、调整时间

  调整的申请条件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保障方式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房屋修葺、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上限=9元×(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标准上限=6.31元×保障面积,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

  四、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进行登记并领取申请表,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及申请的相关详情请登录《东莞建设网》住房保障专栏查询,网址:http://www.dg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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