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就业职工公租房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且在莞工作未满5年(以由本市用人单位缴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时间计算),并在本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申请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按夫妻双方和共同生活子女计算)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其中,单身不带子女的人员按1.5人计算平均月收入,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本市户籍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非本市户籍申请对象需提供居住证;

(二)毕业证;

(三)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缴费明细表;

(五)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仅已婚人员提供);

(六)申请人及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家庭类别的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申请人应到工作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保障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属于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及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公示时间为20日,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公示10日。申请配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20日。

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不定期调整,具体租金标准请查看《政府投资公租房房源汇总表》。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东莞市各镇街住房保障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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