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不予申请低保情况一览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批准;已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救助,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一)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或处理完结(包括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和缴交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生育双方及其超生子女不可申请低保待遇;

  (二)家庭成员申请前6个月或申请当月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倍的;

  (四)家庭连续2个月通讯费、水费、电费月人均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

  (五)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价值相当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5个月低保救助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六)子女在免费教育期间转入收费学校就读、安排子女付费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家庭成员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八)除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外,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的;

  (九)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申请低保救助前6个月内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十一)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经2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2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农村低保对象有承包土地(山林、水塘)无正当理由不劳作的;

  (十二)有2个以上(含2个)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且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低保金少于100元的除外);

  (十四)家庭成员有违法收养、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而不采取措施或屡教不改的;

  (十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人员,不享受低保待遇;

  (十六)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七)违反第七章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十八)经市、镇(街)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纳入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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