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动车车辆报废注销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办理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确认不收存)

(1)车主为个人:

a、居民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c、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d、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护照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供护照原件、翻译件;

f、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2)车主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b、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注:单位车辆提交:①代办人身份证明;②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新版营业执照);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2、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无法提供的需填写遗失声明)

4、机动车。

二、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前往车管所办理报废: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或遗失证明;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4、报废的校车、大型客、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1份和机动车标准彩色相片1张】

办理流程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办理地点

东莞车管所

周一至周五:09:00-17:00(直落,中午不休息),周末不办理此业务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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