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2月20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3月22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下是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全文内容。

  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保护东莞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三条【基本原则】

  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坚持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领导协调机制,领导、统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实用技术,倡导和鼓励清洁生产。

  第五条【责任考核】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负责。

  市人民政府将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被考核单位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人大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损害担责与公民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监督和检举。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举报渠道畅通,并及时调查处理。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宣传教育】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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