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细则

导语 东莞本地宝为你整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解读,对于重点内容进行整理

  强化出租屋信息管理和治安安全责任

  《条例》对不同主体提出要求,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同时,提出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和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条例》第九条提到: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四)出租用途和租期。

  《条例》第十二条提到: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首个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在本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三十日内签订。

  《条例》明确,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200元罚款。

  “三小”场所全面纳入了管理范畴

  《条例》强调,对“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等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大的“三小”场所的管理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同时,信息技术将被充分运用到出租屋管理工作中,《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与出租人、管理人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费发放出租屋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屋的显眼位置,作为出租屋地址和租住情况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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