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租屋信息申报指南(申报点+申报信息)

导语 在东莞的出租屋要进行信息申报,需要申报什么信息呢?要向哪里申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申报点:出租屋辖区或就近警务室,不需要再向新莞人服务中心申报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明确了出租屋信息的唯一接收主责部门是公安机关。

  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租住地址和用途、租期。

  《条例》第九条规定,报送的出租屋信息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出租人(含出租屋物业所有人、“二手房东”)、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是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三是出租屋地址及出租房间号;

  四是出租用途和租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我市出租屋普遍存在“上住下铺”的情况,有大量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服务场所,《条例》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等还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报送上述三类场所信息,并分别登记其“出租用途和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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