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租房续租最新政策

导语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

  实物配租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对象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主动向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育、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其中,本市户籍保障对象应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保障对象应向工作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续租申请。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合同。

  二、所需材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续租,除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仅原籍为东莞市的提供);

  3、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4、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5、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6、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相关证明的,不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续租,除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居住证(仅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2、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仅原籍为东莞市的提供);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收入情况材料;

  4、申请人及配偶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5、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6、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政策衔接

  符合《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建房〔2023〕8号)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房人员申请续租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租金标准

  如申请人不符合现行公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原《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7号)规定条件,可改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9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租金标准为24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符合上款情形且同时符合我市人才安居保障条件的(即: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确定(市属公租房雅园新村人才安居执行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日后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镇街(园区)公租房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续租准则

  单个续租合同期为3年,总续租期限不超过6年。合同到期前3个月承租人需按照规定申请续租,续租时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改按公租房条件继续保障;续租时不符合现行公租房办法规定条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可继续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续租一次。合同期届满后,承租人需腾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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