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服务名称: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受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局
受理窗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服务描述: 我市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申办对象: 我市公民
申办资格: 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的
申报材料: 1、出国(境)注销户口:(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回国(入境)恢复户口:(1)护照或入境证件;(2)《户口簿》或派出所机关证明。
办理地址: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费标准: 免收费
受理时限 即来即办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22480065
投诉电话: 22480816
流程说明: 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均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对出国(境)人员,在注销户口的同时收缴其
《居民身份证》;回国(入境)人员,在办理恢复户口的同时,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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