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全文)

导语 2015年3月2日,东莞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印发《2015年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请注意:今年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的申请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2015年6月5日。

2.执业资格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50分。

(三)在莞服务年限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

1.工作累计12年的,每满11分;

2.工作累计35年的,每满12分;

3.工作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3分。

(四)在莞参保年限

在东莞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1.5分。

(五)在莞居住时间

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时间

1.居住累计12年的,每满11分;

2.居住累计35年的,每满12分;

3.居住累计6年及以上的,每满13分。

(六)在莞纳税情况

个人近3个年度在东莞市内纳税情况(该项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

1.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3000元的,10分;满4000元的20分;满5000元及以上的30分。

2)除工资薪金外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个体工商户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税额,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企业纳税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每满3万元积10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4.房屋契税

在我市购买住房所缴纳的房屋契税,每满1000元积1分,多套房屋契税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七)在莞参加社会服务

1.近5年在莞参加义务献血,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申请人(学生本人)近5年在莞参加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会员单位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八)在莞接受教育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

2.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

3.在东莞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

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和初中学校:

1.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

2.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

3.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

4.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2分;

5.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6分;

6.在东莞市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0分;

7.在东莞市公民办中小学接受7年义务教育,有学籍的,24分。

(九)加分

1.居所方面: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已办理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5年以内的(含5年),30分;5年以上的,40分。非住宅类房产不加分。

2.科技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或优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60分。

3.技能竞赛方面(多项不累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选取最高一个层次加分):

1)近5年参加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40分;

2)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原劳动部门)或东莞市教育局推荐参加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50分;

3)近5年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推荐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联合部门、行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60

4.计划生育方面: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100分;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20分;

3)落实上环措施的,10分;或落实结扎措施的,20分。

(十)扣分

违法犯罪:近5年曾有刑事犯罪记录,扣100分。

第八条 各积分项目提供材料见《2015年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第九条 申请人总积分为负分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及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不予录取。

第十条 已纳入积分制入学档案管理的新莞人子女,因其父母服务地或自有居所变化需要转学到其他镇街公办学校的,或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重新申请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激活积分管理档案,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实现积分材料资源共享。

各审核部门根据本方案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当地教育部门根据2015年提供的学位数以及申请人重新评定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伪造,将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之后3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积分制入学申请。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新莞人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在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从该学年下一学期起,取消其免交学杂费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实施,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积分制入学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积分制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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