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终结后,职工还可享受哪些补偿待遇?

导语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可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补偿待遇。


  表二

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待遇
(定期待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情形

支付

方式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申请人提出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

由社保按月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申请人提出

由社保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注: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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