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市新莞人积分制入户工作 国税部门操作指引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东府〔2015〕111号)、《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123号)的规定,本市新莞人积分制入户工作的受理部门为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人中涉及在莞投资纳税的,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通过相关软件系统将有关资料发送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市国税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2016年新莞人积分制入户工作国税部门操作指引:

  一、积分入户类审核内容

  (一)基本资料

  审核申请人填报的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其在市国税部门登记的资料是否相符,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与其在市国税部门登记的资料是否相符, 纳税类型与其在市国税部门目前登记的注册类型是否相符。

  (二)税款数据

  审核纳税人最近三个年度,即2013-2015年度按税款入库期口径统计的入库税款。

  入库税款的统计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代开发票代征部份)等五项。

  二、积分入户类积分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入库税款每满1000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而分摊企业已入库税款每满3万元得1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积分入户类所需材料

  (一)持有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持有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以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均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二)已经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的,提交在注销时国税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内注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盖有国税分局的印章)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提交其它已注明国税纳税人名称及其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不需提交完税凭证;

  (三)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企业的法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上述原件在核对后即退还申请人。

  四、积分入户类审核流程(不需国税分局审核)

  市国税局在新莞人积分制入户管理系统下载申请人及其在本市投资设立工商业户的资料,统计其缴纳入库的税款总额。将审核结果反馈上述软件系统。

  五、积分入户类审核要求

  (一)对于在莞投资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如果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其在国税部门登记的资料不相符,则不予计算税款积分。

  (二)对于纳税类型与其在市国税部门目前登记的注册类型不相符的,则不予计算税款积分。

  六、积分入户类所需表格

  在莞投资纳税申请人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点或登录其网站提出申请,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附件)内相关资料。

  七、咨询电话

  市国税部门统一纳税服务咨询电话:12366。

  2016东莞积分制人才入户积分资料及积分标准

  2016年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申办指引

  2016年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申办指引

  【2016年入户】《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2016年入户】《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2016年入户】《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2016年入户】《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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