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居民收养孩子办理指南

  本文为你整理了东莞居民收养儿童福利院弃(婴)儿、收养继子继女、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办理条件及流程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8、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3. 收养申请书;

4.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5.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证明,并经所在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证明其经济、婚姻、生育状况;

3、收养申请书;

4、《广东省福利机构弃婴接收审批表》(市社会福利中心处领取复印件);

5、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1张;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

(一)收养人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

3. 收养申请书;

4.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

5.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诊断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

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2张;

(二)生父母送养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2.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5.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6. 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7.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须提供:

1.生父母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

2.法院出具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文的书;

3.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流程

1、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4、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5、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收养办公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城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一楼民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3660223

交通指引:公交线路:乘坐3路、4路、13路、26路、29路、39路、50路,至东豪广场公交站,东行130米;或乘坐8路、26路、41路、46路,至元岭路公交站,北行200米。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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