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驾驶证信息变动怎么修改?

导语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换证。

  2、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姓名、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姓名、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提交相应事项的变更证明、凭证供核查后办理。

  3、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申请表如实填写。

  4、驾驶证核发地非东莞市的可在窗口申请与驾驶证转入换证合并办理。(驾驶证证号为士兵证号的需要在原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办理士兵证号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后才能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a、居民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请注意:驾驶证姓名或驾驶证号码需变更的,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不需要提供);(说明:持有广东省任一地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于提交本条证明)

  c、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说明:持有广东省任一地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于提交本条证明)

  d、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需要注意:如外国人护照号码或姓名等发生改变,新护照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提供旧护照复印件和新护照原件、复印件、翻译件;翻译件需提供我市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东莞市翻译中心的中文翻译文本,或者其他翻译公司的中文翻译文本及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f、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2、小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

  3、提交相应事项变更的证明、凭证;

  (1)居民

  需出具变更证明的情形:(需由户籍地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变更信息人是同一人的证明)

  原是中国大陆居民户籍迁移到境外的只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盖章注销的户口簿;

  1)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

  2)一代身份证信息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号、错号或姓名错误等情形,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户籍地派出所对市民身份证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均进行了更正。

  不需出具变更证明的情形:

  1)身份证号码是由一代身份证15位自动升级至二代身份证18位;

  2)姓名及住址等发生改变,但是身份证号码未变。

  (2)港澳台人员姓名变更,需带新旧证件到车管所核查身份信息,或提供港澳台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到车管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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