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职工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导语 认定工亡一共有9种法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

  认定工亡一共有9种法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得认定工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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