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居住登记办理对象一览

导语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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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相关提示:

  如对该内容有疑问,可拨打居住地公安机关的咨询电话。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topic/subjectKmPoints.html?ksId=3145&labelId=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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