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迁回东莞原迁出地办理指南

导语 原东莞市户籍居民因弄虚作假非法在市外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可回东莞恢复户口。

  》》》户口被迁入地注销后迁回东莞原迁出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原我市户籍居民因弄虚作假非法在市外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可回我市恢复户口。

  办理依据

  (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公(治)字〔2007〕066号)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注销户口告知书 收原件。 1 0
2 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收原件。 1 0
3 原户籍居民户口簿 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供,验原件。 1 0
4 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 投靠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入家庭户的提供,验原件。 1 0
5 亲属关系材料 投靠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入家庭户或入户配偶、父母、子女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 1 0
6 户主居民身份证 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验原件。 1 0
7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1 0
8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迁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房产的提供(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 1 0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被迁入地注销后迁回原迁出地”,预约到原户籍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i莞家”预约指引)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房屋未确定村(社区)管理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该房屋,但可先迁入该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指定集体户,待房产确定村(村区)管理后再迁入该房屋。

  (三)入户房屋地址不属“二标四实”标准地址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办事窗口

  1、原户籍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费说明

  不收费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链接:https://www.dg.gov.cn/12345/201801/page/km/topic/subjectKmPoints.html?ksId=3145&labelId=1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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