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服务名称: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受理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窗口:
协办机构:
服务描述: [程序]
1、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 企业交纳年检费;
4、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服务类型: 申请办理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年检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的损益表;
3、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3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收费依据: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收费标准: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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