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迁出、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须持以下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须提供证明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2、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6、调入民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核发《准迁证》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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