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入户说明

  (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不受婚龄限制,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随迁小孩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3、未领身份证的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

  4、原户籍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经入户地镇(区)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

  5、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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