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莞人员职称确认
★根据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要求,省外来粤人员在省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用技术资格,必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一)申请对象
在省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申请高级资格确认换证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高级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6)表格:
①《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2份;
②《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③《贴资格证相片页》;
④《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1份;
(7)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2.申请中、初级资格确认换证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中、初级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表格:
①《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2份;
②《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③《贴资格证相片页》 。
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同时写上核实日期和联系电话。
二、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申请对象:
1.在省外、市外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2.在省内市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通过评审(认定)取得资格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请高级资格确认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表格:
(1)《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3份;
(2)《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1份。
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同时写上核实日期和联系电话。
(四)相关文件:
1.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人发〔2011〕39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
(五)咨询部门:
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22836690
联系地址: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