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督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检定)。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申请表格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申报表》

  以上表格可从网上直接下载。

  十、办理的程序

  1.备案:

  申请人将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我局备案。

  2.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我市的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向省质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申请人在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的仪器收发室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申报表》,递交资料和被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3.检定:

  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十一、事项有效期

  检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根据该次检定所执行的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十二、受理时限

  1.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申请检定申报表》和被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即为受理检定,在完成检定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将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报我局备案不收费。

  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由承担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备案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一楼,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3109599;传真:0769-23109997。

  (二)检定部门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社区莞温路178号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分院大楼,邮政编码:523120。

  办公电话:0769-22201721;传真:0769-22692542。

  十五、投诉电话

  备案部门:0769-23109821 23109900。

  检定部门:0769-23109821 22601790。

  十六、备注

  不论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是否合格,申请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前来办理时须持有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十七、申办对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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