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
业务岗位
办理地点
第1步
业务资料受理
机动车业务厅3楼5-9号窗
第2步
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业务厅3楼受理窗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解除抵押内容、日期

  三、温馨提示

  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4、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五、业务咨询电话:23087724、22291131;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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