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单位证明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7、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8、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 |
业务岗位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交售机动车 |
物资回收公司 |
第2步 |
查验、解体车辆、
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物资回收公司 |
第3步 |
受理、复核资料 |
机动车业务厅3楼5-9号窗 |
第4步 |
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机动车业务厅3楼5-9号窗 |
三、温馨提示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3、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异地报废,再回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7、机动车所有人领到《机动车注销证明》后,请持有关资料到地税、公路、交通等部门办理注销车辆使用税、路费等有关手续;
8、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回收公司全称:东莞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莞温路温塘西路269号;
预约免费拖车/咨询电话: 22631483、22297035、22293916
五、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六、业务咨询电话:23087724、22291131;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