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使用性质、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
依据:公安部第102号令
一、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单位证明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5、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须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来历凭证(购买发票、合格证等)、刑侦验车通知书;
6、车架号码/发动机拓印膜1套;
7、根据新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岗位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刑侦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业务厅1楼1号窗领取刑侦表格) |
第2步 |
查验车辆 |
机动车查验场(注:先到机动车号牌固封处领取查验表格、粘贴车架拓印) |
第3步 |
车辆照相 |
机动车查验场照相处 |
第4步 |
业务资料受理 |
机动车业务厅3楼5-9号窗 |
第5步 |
缴交牌证费 |
违法处理大厅内银行代办点(注:在机动车查验场旁边)
办理缴费手续,再到机动车业务厅3楼受理窗口登记 |
第6步 |
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业务厅3楼1号窗(可自愿办理邮政速递) |
三、温馨提示
1、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无号码,符合规定的,查验民警出具“准予重打号码通知书”,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号码重打后,再按上述办事流程办理;
2、属于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使用性质变更的,应拆除标志灯具、警报器,清除车身外观制式、标志图案等;因改变使用性质而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的,在业务受理后,应重新确定号牌;
3、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
4、复印件必须用A4型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的,须将证明资料粘贴在A4型白纸上。
四、办理刑侦验车所需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公章等);
2、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拓印膜1套;
4、其他有关资料。
五、车管所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六、业务咨询电话:23087724、22291131;投诉监督电话:22265900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