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发证科

  五、咨询电话和地址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东莞市城区学院路178号) 电话:22625220

  六、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

  七、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八、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不属卫生部、省卫生厅审查的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简称建设项目);

  2、由省卫生厅认定或委托市卫生局审查的建设项目;

  3、其它规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

  九、申报所需的材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的批复(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才需提交)(2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附后)

  十一、办理的程序

  1、申请

  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2、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3、受理

  经对申报的材料核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专家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及进行现场验收,专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不在行政审查工作日内)

  5、行政审查批复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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