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积分制入户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在申请镇街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发放《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入户卡到申请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

  1.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须提供如下证件、证明材料:

  (1)《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卡》;

  (2)申请人积分资料明细文本(此项由受理单位负责提供,无须申请人提供);

  (3)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

  (4)申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5)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

  (6)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7)迁入镇(街道)新型社区的提供相关接收证明;

  (8)入户人个人简历及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材料只作受理单位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2.办理流程。通过积分制入户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部门(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和近5年内有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积分时已提交该证明的无须重复办理),再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并注销《居住证》。

  3.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4.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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