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申办程序。
1、申办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2人以上。
(2)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兽药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存的药品,应有专用的设备。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规定实行。
要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装药工具和包装物料。
(3)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2、申办程序
(1)申请人到市农业局或当地镇(区)农办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送市农业局。
①经营兽药场所、设备设施和质量检查、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等制度证明材料。
②兽药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
③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交验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市农业局受理后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受理部门:东莞市农业局。
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2002年7月27日修订精神,不同意恢复我市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市东农函[2003]1号文关于农药经营许可问题的函,我市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今后,农药经营单位申办工商营业执照,不用出具原属农业局核准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二)植物保护站;(三)土壤肥料站;(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六)农药生产企业;(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请贵单位按条例规定的范围领取、核发工商商营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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