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申办和程序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申办程序。
1、申办条件
(1)具有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2)具有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4)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5)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生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2、申办程序
(1)申请者向市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开办兽药生产企业的报告。
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厂址和周围环境(附上厂房车间仓库规划草图);计划生产的产品、剂型;总投资;建厂规模和生产设备及技术力量;经济效益分析及风险评估。
③证明材料: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工人学历证书及技能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交验上述证书的原件;厂房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生产设备清单;消防安全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质量检验室设置规划、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检验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市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报省农业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受理部门:东莞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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