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省、市质量振兴计划。协调和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负责开业审查。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实施商品进货检验制度和商业企业对出售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的工作。
(三)制定全市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和年度监督检验计划,组织落实本地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公布工作。负责组织产品质量表彰工作。对新办企业进行开业审查,对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依法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权,对违反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全市标准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和进行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八)依法对本市质量检验机构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九)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的开发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管理下属技术机构及镇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组织、指导镇区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与法制信用公证检测有关的公共设施及其业务规范的建设,考核和管理行业及社会等质量技术监督学术团体的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行风工作。
(十二)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省、市质量振兴计划。协调和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认证、负责开业审查。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实施商品进货检验制度和商业企业对出售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的工作。
(三)制定全市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和年度监督检验计划,组织落实本地区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及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公布工作。负责组织产品质量表彰工作。对新办企业进行开业审查,对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考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依法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权,对违反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全市标准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和进行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八)依法对本市质量检验机构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九)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的开发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管理下属技术机构及镇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组织、指导镇区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与法制信用公证检测有关的公共设施及其业务规范的建设,考核和管理行业及社会等质量技术监督学术团体的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工作。
(十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监察行风工作。
(十二)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