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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韩国签证办理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14:19:26
业务管辖区域

1.原则上驻广州总领事馆(以下称"本馆")所管辖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户口持有者才能在本馆申请签证。

2.外国人所持有的居留许可证有效期剩余时间必须大于1个月才可申请签证。

3.大韩民国法务部签发的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与户口所在地无关,皆可到本馆申请。

签证申请及交付地点

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广州)

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东路28号 越秀金融大厦14层 09-16号房

联系电话: 400-8133-666(转2 广州)

官网:https://www.visaforkorea-gz.com/

注意:2015年9月14日起,因私护照持有者的签证申请及交付地点已由之前的“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变更为现在的“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广州)”

业务受理时间

1、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星期一~星期五,节假日休息)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8:00

2、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星期一~星期五,节假日休息)

签证申请: 09:00~16:00(午休时间正常接收)

一般签证取证 : 14:00~16:00

加急签证取证 : 14:00~16:00

注意:出入本馆业务办理大厅的人员,必须根据所在国的武警及本馆的警备人员的指示出示护照,身份证等可以确认人员身份的材料,并再通过安全检查以后方可出入本馆。

一般签证申请程序

因公护照:通过申请人办公单位所属的外事办公室申请

因私护照:本人直接到签证申请中心申请或通过指定代理机构(旅行社)代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仅限于申请单次签证

因护照损毁或丢失而需再申请签证时,请去签证申请中心申请。

注意:丢失的护照上若贴有有效签证时,可能会对签证持有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护照丢失时,一定要向本馆申告。

各种类型的签证申请方式

个人直接申请的范围:

从2016年1月8日起,除了个人担保(C-3-2)签证以外其他所有类型的签证都不需要通过指定代理旅行社申请,只需申请者备齐本馆官网公示的所需资料可直接访问大韩民国签证申请中心(广州)办理签证。若需要申请加急的申请者请参考以下内容。

加急签证的申请资格

①C-3-1, C-3-4, C-3-9, C-3-91 签证申请者

②持有签证发给认定书(返签号)的签证申请者

加急签证的所需资料

①与之相对应的短期访问签证所需材料

②返签所需材料

注:签证审查过程中如需要确认申请人信息或材料时,将会相应延长审查时间。

个人直接领取的范围:

申请者本人:携带申请时发给的签证回执单和身份证即可

签证签发程序

查询入口:在大韩民国签证门户网站(链接)>查询/签发上确认

查询方法:

①申请种类:点击“驻外使领馆”

②区分:输入护照号码

③英文姓名:姓与名之间需空格,大写输入

④输入出生年月日

办理时间及手续费

办理期间(以工作日为基准)

办理时间3天以内4天以内5天以内7天以内10天以内
签证种类医疗观光 (签证发给认定书持有者) ;因公护照持有者;青少年修学旅行团医疗观光;签证发给认定书持有者访问就业中签者(H-2-5)以及访问就业到期出国者 (H-2-7);短期一般(C-3-1);短期商务(C-3-4);短期就业(C-4);个人旅游(代理机构担保) ;其他签证在外同胞(F-4);同胞访问(C-3-8);访问就业(H-2-1)一般观光(C-3-9);结婚移民(F-6-1);居住(永驻资格者的配偶)(F-2-3)

注:家属死亡及紧急病护理的短期一般(C-3-1)签证办理时间为2天以内 在对申请人资料审查过程中,若遇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本官有权要求申请人重新补交资料并进行审查。由此,将会相应延长审查时间,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预留充分的时间进行签证申请。

手续费

类型单次签证(90天以下)单次签证(91天以上)两次签证(两次有效)多次签证团体签证再入国许可期间延长
金额(RMB)280RMB420RMB490RMB(个人)630RMB105RMB140RMB(90天以下)

外交(A-1),公务(A-2),协议(A-3),企业投资(D-8)免收签证费

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所需支付的手续费根据签证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签证申请中心针对每份签证(与签证类型无关)收取120RMB的代理申请费

申请加急签证时,每份单次/两次签证收取140RMB,每份多次签证收取280RMB的手续费

支付方式:现金或支付宝

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1.邀请函上要写明邀请期间、邀请目的、邀请对象、在韩滞留时的身份担保及财产保证、邀请方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否则将会延长审查的时间。

2.邀请目的不明确或首次访韩时签证官会要求提供详细的访韩日程计划、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的资料,必要时为了确认邀请目的会要求面谈或者电话确认(不接电话时会对签证结果造成影响)。

3.签证申请被拒绝时,从拒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两个月(结婚签证(F-6)、取得永驻资格者的(F-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证(F-2-3)六个月)后才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再次申请(与之前申请签证的程序一致)。若有人道主义事由或可以提供证明需要申请其他类型签证的事由时,须附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事由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方可再次申请签证。

4.签证申请表上的基本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时会导致自动取消(不返还申请费用)。

5.在其他驻地的韩国领事馆有拒签记录的申请者,如无特殊事由,须在同一领事馆再次申请签证。申请时提供的材料概不退还。

6.因过度修图导致照片和申请人本人不一致时,可能会导致领事面谈、签证拒签。另外,在入境韩国时,可能被出入境工作人员怀疑,列为再审查对象。

7.签证申请被拒时,不返还签证申请费用。申请多次签证但是签发了单次签证时,不退还差额签证费用。

8.本馆不收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请申请人不要轻信非法签证办理中介,谨防上当受骗。

9.本馆接到非法收取费用的举报时,签证官将加强资料审查力度,并通过面谈来进行更加缜密的审查。一旦发现非法收取费用的情况,本馆将会驳回签证申请,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禁止出国、搜查等强硬措施。需要举报有关非法办理签证的中介,或对本馆签证业务有疑问及意见时,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馆联系。

10.电话 : (020)2919-2999 传真 : (020)2919-2963 邮件 : guangzhou@mofa.go.kr

签证审查依据和原则

1.本馆签证的签发办法依据韩国出入境管理法律的相关条文执行。凡被拒签的主要理由如下:

2.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持无效护照者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限不明确者。

3.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被认为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者。

4.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被认为可能扰乱大韩民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优良风俗者。

5.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以及其它禁入境者。

6.获得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接受出入境管理员入境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者,可被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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