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市内居住迁移:
1.我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单独迁入该房屋,也可一并申请办理迁入该房屋;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2.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单位集体户内人员因辞职后无新工作单位,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可申请迁入当地公共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