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2024年积分入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统称"申请人"),可选择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积分方",通过积分入学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园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 6 周岁且不超过 18 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 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 6 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积分方条件
1. 积分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 积分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入学政策执行。
一、在东莞市办理居住证年限: | 0 分 |
您在东莞的居住证年限有 个月
1.非东莞户籍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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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东莞市缴纳社保年限: | 0 分 |
您在东莞的缴纳社保年限为: 养老保险: 个月; 医疗保险: 个月; 失业保险: 个月; 工伤保险: 个月; 生育保险: 个月。
家长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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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长方在本市的纳税情况: | 0 分 |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您在东莞市近三个纳税年度依法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元 2、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您在东莞市近三个纳税年度缴纳从事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税税款为: 元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您在东莞市近三个纳税年度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元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得分) 您在东莞市近三个纳税年度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元 您在东莞市近三个纳税年度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元 注:家长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市内累计纳税情况(税额以税款入库期计算,其中: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3年申请积分制入学,其税额统计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本项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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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东莞市居所情况: | 0 分 |
居所情况:
注: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可积分。拥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参与积分,不叠加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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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总计 | 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