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东莞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注:属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可使用广东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住证。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东莞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注:属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可使用广东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住证。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东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除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外的,需提供“广东省居住证”(注:签注现居住地址为东莞市内地址)
3、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还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进行现场核查);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行电子化联网,市民不需要提供此证明,但如无法查询联网信息的,需提供纸质凭证核查】;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注: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已实行电子化联网,无需再提供此证明,但如无法查询联网信息的,会通知市民到国税局了解】;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属于委托办理的,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属于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还需提交尾板生产企业出具的尾板安装合格证明;
1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需要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