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 “i莞家”平台(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APP,下同)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属6周岁以下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属6周岁以上或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并在2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完成后在“i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受理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
相关提示
(一)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二)《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关于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原发证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
(三)属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其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如为小孩与入户方的,视为另一方身份不明;如能提供小孩与父母的,则可填报完整父母亲身份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定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五)属6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由于超六周岁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的,参照6周岁以下的办理情形。还需提交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函、佐证出生的材料(如:医院的分娩记录、疫苗接种证、产检记录、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亲子鉴定意见书,此外申请入户人及其家属还需要配合户政工作人员做好实地走访,人像、指纹、DNA血样比对、采集血样录入打拐库的工作,因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入户情形比较多,建议咨询入户地分局户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