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东莞滨海湾新区中小学公办学位补报名通知

导语 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的入读需求,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现对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公办学校补录。

  关于滨海湾新区公办学位补报名的通知

  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的入读需求,结合《东莞滨海湾新区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现对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公办学校补录。

  一、报名对象

  在2025年7月15日(含)前入户滨海湾,未报名入读滨海湾公办学校的A类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二、学位安排

  (一)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在2025年7月15日(含)前入户滨海湾的A类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位供给、填报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发放补贴;在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31日(含)入户的,由家长自行选择市内民办学校补录,领取民办学位补贴。

  (二)小学二年级、初中二年级

  在2025年7月15日(含)前入户滨海湾的A类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学位供给、填报志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发放补贴;在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31日(含)入户的,由家长自行选择市内民办学校补录,领取民办学位补贴。

  (三)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三年级

  本年度不设小学三年级至六年级、初中三年级公办学校转学申请,对于提出以上年级转学申请的A类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家长自行选择市内民办学校补录,领取民办学位补贴。前期已申请并已审核通过购买周边镇街民办学位或领取民办学位补贴的户籍生无需重复申请。

  三、报名方式

  登录滨海湾入学平台(网址:https://bhwrx.dg.cn)进行报名。

  四、报名流程

  (一)学位申请人申报

  1. 申报时间:7月15日-7月16日

  2. 申报流程:申请人在滨海湾入学平台注册账号后,进一步补充填报父母及子女相关信息等资料。

  3. 申报资料

  ①父母及就读学生的户口簿(含有地址栏的户主页、集体户籍人员可不提供户主页)、身份证和就读学生的出生证;

  ②就读学生在读证明,现就读学校开具(报读非起始年级必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可不提供);

  ③不动产查房证明(关注“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在线查档”—“个人名下查询”—“查询证明”(单宗)—下载证明);

  ④申请入学报名的“家长方”近两年《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需打印2年以上的参保记录,截至2025年4月30日)。申请的“家长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同时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通知书》;

  ⑤申请入学报名的“家长方”2022、2023、2024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税收完税证明》)(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或税务局、自助服务机等查询打印)。在个税APP上开具纳税记录时,APP会按照所属期开具。建议纳税人选择:开具年月起为2021年12月,开具年月止为2024年11月。生成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对应入库期则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⑥申请入学报名的“家长方”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作证明材料。

  (二)滨海湾审批

  1. 审批时间:2025年7月16日-7月31日

  2. 审批流程:由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在滨海湾入学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批。请申请人及时通过平台查询审批结果,根据审批结果补充相关资料。如申请人对审批不通过的情况存在异议,可在平台上提出1次复核申请,最终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公布补录结果

  7月31日,家长可登录滨海湾入学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并按指引完成补录和注册工作。

  (四)新生注册

  8月,由相关学校通知家长具体注册时间及注册要求。

  五、其它事项

  (一)本次公办学校补录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16日,未报名或补录时间截止后入户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通过发放户籍生民办学位补贴的方式解决。

  (二)若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已报读公办学校并被录取后自行放弃公办学校学位,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将不予发放户籍生民办学位补贴,直至该学段毕业。

  (三)招生期间设立咨询电话:0769-26889215;现场咨询窗口:东莞滨海湾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申请公办学校学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随便相信和委托第三方代办,以免上当受骗。

  (五)为保障户籍和企业员工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权利,请申请人务必如实填报和提交申请资料,填报虚假信息和提交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区社会事务局将定期在入学前及在读期间对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读资格作进一步核实,各单位和个人须予以配合支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适龄儿童少年申请或就读资格,并对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提出学位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本方案由滨海湾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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