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征求意见稿

导语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园区)经信局(经贸办)、教育局(教育办)、财政局,各市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家长及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1、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下同)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后执行。

  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集体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6〕399号)执行。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各级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应保持学年内稳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与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按月预收,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至19:00期间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至17:30免收托管费。公办幼儿园可收取托管费10元/人·天。

  3、校车费。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校车接送幼儿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校车费。

  (三)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所产生的费用。

  二、收费原则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取,幼儿园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可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将按学期收费作为幼儿入园的前提条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跨月预收保教费。在学期、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时保育教育费和假期保育教育费分别计收。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是指每年秋季入园的幼儿以及转来的插班生;其余幼儿为“老生”, 两类幼儿分别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在园天数计收。

  (四)代收费可集中预收,实行据实结算、定期公布(每学期期末前)、多退少补。

  (五)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退费办法

  (一)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取整天数,下同)的,收取当月一半保教费;幼儿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收取当月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教育费。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

  (二)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通过园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该标准执行前2个月向所属镇街(园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信息表(详见附件1)。各镇街(园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1个月内,按照附件2的要求将辖区内幼儿园收费信息报市发改局、教育局。

  五、收费票据及优惠政策

  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附件3的要求向所在镇街(园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镇街(园区)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六、成本核算制度

  健全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从2018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原东价〔2012〕74号、东价〔2014〕23号和东价〔2014〕24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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