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积分入学上传材料汇总

导语 积分入学报名采用线上报名形式进行,需要报名的家长们需准备一些报名材料的照片或者填写身份证号码。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具体操作
(一)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

1.积分方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市户籍:以积分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3.户籍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现为东莞市户籍”或“原是东莞市户籍,现为非东莞市户籍”):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积分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 1个月计算 申请人家长在招生平台如实、准确录入积分方姓名和证件号码,不用上传身份证、户口本及居住证等照片。 公安部门根据积分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和评分。
(二)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积分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每缴纳1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3分 申请人家长在招生平台上如实、准确录入积分方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不用上传身份证或社保卡照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积分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按职能进行审核和评分。
(三)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款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计算。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 税缴纳: 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税款每满 1元0.001 分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四)在本市居所 情况 积分方、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 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 镇街(园区) 20分 1.申请人在招生平台填写产权人(购房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能审核评分。 2.房产产权人(购房人)是积分方配偶,须一并上传能直接有效证明配偶关系的户口本或结婚证照片。 3.拥有多套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自有居所参与积分,不叠加计算。
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镇街(园区) 10分

  备注:

  1.申请人家长须如实、准确填写信息,因信息或材料不准确、不真实导致评分有误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后果由申请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

  2.申请人家长在积分入学申请前认真阅读各审核部门制定的审核评分指引,详细了解积分项目评分标准以及审核要求等。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审核部门联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东莞本地宝】公众号,在对话框发送【积分入学】可获取东莞积分入学政策(条件/积分项目及分值/申请流程)+积分计算器,以及往年积分入学时间安排参考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