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参保人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条件+材料)

导语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条件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退休的缴费年限条件且不办理转移手续。

  注意:此项业务需本人办理,不能代办,且全部险种停了才能办。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的《参保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

  2、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参保人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温馨提示:

  所提供的复印件需为A4纸复印件,身份证需进行正反两面复印。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东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金】可获养老金测算器,查看养老金计算和养老金资格认定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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