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东莞市民政局修订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见正文。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东莞市民政局修订了《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于2018年1月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由于该办法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且有与上位法规不一致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工作职责、保障对象的资格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申请审核确认程序。较之前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申请对象范围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家庭成员也应纳入低保。《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申请对象从本市户籍居民扩大至本市户籍家庭,或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将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由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拓宽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缩短审核确认期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办理时限从28个工作日缩短至18个工作日。

  (三)调整低保金发放时间

  因考虑五一、十一长假,《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低保金发放时间从每月10日前调整为每月15日前。

  (四)取消限制条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要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删除了“日常消费超过平均社会水平,享受价值相当于或超过全部家庭成员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的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自费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品房、自建房未满5年的(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除外);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不予以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等限制条款,将以上条款转化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辅助评估内容;因考虑异地低保办理等实际情况,删除“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市外3个月以上的(特殊情况除外)”条款。

  (五)细化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收入计算方式,如规定“家

  庭中有无人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级或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单亲学龄前儿童的,可不计算1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因病确有就业困难的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细化了计入或者不计入家庭收入、财产的情况,比如规定“因病变卖唯一住房且持续用于治疗的资金;申请救助前6个月内,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且基本符合医疗实际支出或者需求的临时借款,不计入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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