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毕业生入户申请材料
导语 应届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报到证、介绍信或《户口迁移证》直接申请入户。
东莞毕业生入户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 |
1 |
0 |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 5 年内“先入户后就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毕业证 |
验原件或学信网小程序查询结果。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
1 |
0 |
3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申请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有自产权住宅房屋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产权住宅房屋。 |
1 |
0 |
4 |
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配偶或子女、父母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5 |
迁入市人才公共户承诺书 |
在现场办理时填写;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且无工作单位的,迁入市人才公共户。 |
1 |
0 |
2.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回原籍入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户口迁移证 |
收原件,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 |
1 |
0 |
2 |
毕业证 |
原件或学信网小程序查询结果。 |
1 |
0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包括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 |
1 |
0 |
4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收原件,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 |
1 |
0 |
3.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且原籍不在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父母双方都已入户我市或父母一方已入户我市另一方不在原籍,现申请随父(母)入户我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户口迁移证 |
收原件,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 |
1 |
0 |
2 |
毕业证 |
验原件或学信网小程序查询结果。 |
1 |
0 |
3 |
父母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 |
1 |
0 |
4 |
亲属关系材料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1 |
0 |
5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入户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收原件。 |
1 |
0 |
4.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入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 |
1 |
应届毕业生就业凭证 |
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毕业证和就业协议书;2.毕业证和劳动合同;3.人社、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4.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5.人社、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验原件。 |
1 |
0 |
2 |
户口迁移证 |
收原件,未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由受理机关发起“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申请人无需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 |
1 |
0 |
3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 |
或由申请人自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权证编号),申请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有自产权住宅房屋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产权住宅房屋。 |
1 |
0 |
4 |
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
迁入配偶或子女、父母房产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验原件;申请人未提供,且户籍信息系统中核查到的,可用系统截图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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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5 |
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收原件,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及日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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