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分类
导语 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属于违规。
根据《2021年东莞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2.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3.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4.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教育、养老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6.违规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业主交付房屋的;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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